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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11期】
主办: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撰文:彭泽|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白某日的伏法,释放出清晰而强烈的信号: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组织跨境毒品犯罪、大规模贩毒、以及利用、残害未成年人等触及底线的犯罪行为,具有毫不手软的惩治决心和适用极刑的司法能力。它警示所有企图通过组织化、跨境化规避打击的犯罪分子,任何严密的犯罪组织在国家的司法铁拳面前都不堪一击。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此案是一座沉重的警示碑。它告诫我们,在办理可能涉及极刑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专业的辩护必须建立在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的基础之上。我们的职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保程序的绝对公正、证据的确实充分、罪责的精确划分,使最终的判决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同时,此案也凸显了对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进行禁毒与反诈骗普法教育的极端重要性,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海洛因
(图片来源于网络)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将持续剖析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逻辑与辩护要点,致力于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中,探寻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与法治精神。
洞悉新型毒品犯罪态势,
捍卫当事人合法权利。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 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附件:白某日走私、贩卖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案
——组成犯罪团伙并组织、指挥他人大肆走私、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日,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无业。
2017年7月,被告人白某日招募多人组成犯罪团伙盘踞在境外,向国内走私、贩卖毒品。白某日犯罪团伙在境外多地建立吞毒点,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招工信息,诱骗、招募和组织曹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韩某宇(未成年人,已另案判刑)等数十人从境内偷渡至境外,并集中在上述吞毒点看管,以暴力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手机和身份证等手段逼迫上述人员吞下包装好的海洛因,采用体内藏毒等方式走私毒品入境并运往云南省昆明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贩卖。白某日还安排人员在昆明市、成都市等地建立多个排毒点,用于接应走私毒品入境的吞毒人员、接收毒品并交予下家。白某日负责该犯罪团伙全部犯罪活动,包括组织毒品货源及销路,对资金、人员进行管理等。截至2018年8月,白某日犯罪团伙多次组织他人向国内走私、贩卖海洛因累计2万余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走私、贩卖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并罚。白某日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系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且利用未成年人走私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白某日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白某日已于2024年4月3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走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打击重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于走私、大宗贩卖毒品犯罪团伙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是境外犯罪团伙将毒品走私入境并贩卖的跨境毒品犯罪。参与人员众多,涉案毒品数量巨大。被告人白某日组成犯罪团伙,组织数十人将大量海洛因走私入境贩卖,特别是诱骗并拘禁逼迫未成年人走私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对白某日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团伙中罪责最为严重的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功能作用。此案也提醒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群体,不要轻易被“高薪”蒙蔽双眼,应审慎识别招工信息,理性求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5日 12:05
图文编辑:彭泽 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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