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11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2-02 浏览:75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11期】
主办: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撰文彭泽|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以案为鉴:跨境毒品犯罪集团的覆灭与死刑适用
——从辩护视角审视组织化人体藏毒走私案的极刑裁量

2024年6月25日,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白某日案”居于首位,其典型性不言而喻。本案超越了常见的零散贩毒模式,呈现为一个组织严密、跨境运营、手段残忍的工业化毒品走私集团。主犯白某日最终被依法执行死刑,该判决不仅是对其个人罪行的终极惩处,更是人民法院对源头性、集团化、特别是利用并残害未成年人的跨境毒品犯罪,秉持“零容忍”态度并坚决适用极刑的标志性判例。对于辩护实务而言,此案在共同犯罪的责任边界、死刑案件的辩护极限以及特殊情节的精准把握上,提供了深刻的镜鉴。

一、案件核心焦点

1.犯罪模式的“产业化”与“暴力性”:本案并非孤立的毒品交易,而是一个集招募、骗局、偷渡、拘禁、暴力胁迫、人体藏毒、跨境运输、国内分销于一体的完整犯罪产业链。其以“虚假招工”为饵,将受害者(包括未成年人)诱骗至境外后,通过非法拘禁、扣押证件、暴力威胁等手段,将其完全物化为“藏毒工具”。这种模式的社会危害性远超毒品本身,直接侵害了数十人的生命健康与人身自由,挑战了最基本的伦理与法律底线。
2.涉案毒品性质与数量之巨:本案毒品为海洛因,系《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列管的第一类麻醉药品(序号49,是传统毒品中毒性最强、危害最烈的品种之一。累计2万余克的走私、贩卖数量,远超相关司法解释中可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构成了罪行极其严重的客观基础。
3.量刑中的“核心主犯”认定与“从重情节”叠加:在集团犯罪中,能否准确识别并惩处“罪责最为突出者”,是死刑适用的关键。法院认定白某日“负责该犯罪团伙全部犯罪活动”,系“地位和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这一定性排除了其他责任分担的可能性。同时,“利用未成年人走私毒品” 这一法定从重情节的成立,使其犯罪行为在严重性上更进一步,彻底堵塞了任何从轻处罚的法定空间,最终导向死刑判决。

二、辩护视角的思考

面对此等重大复杂、后果极其严重的集团犯罪案件,辩护工作面临着极大挑战,但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穷尽所有可能的辩点,履行辩护职责:
1.死刑案件中的“罪行极其严重”之辩: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辩护的焦点并非是否构成犯罪,而是其罪行是否达到“必须立即执行”的程度。虽然本案数量巨大,但辩护仍需审查:是否存在特情引诱或数量犯意被拔高的可能?各批次毒品的数量认定是否均有排他性证据链支撑?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存在其他未被追究的、可分担罪责的更高层级指挥者?
2.共同犯罪中主犯责任的精细化切割:即便被认定为主犯,其内部仍有作用大小之别。辩护需竭力挖掘:在“组织、指挥”的具体环节上,是否有证据表明白某日的作用低于其他在逃或未到案的同伙?其对于“利用未成年人”这一情节,是主动、明确的指使,还是下属团伙成员的个别行为?在非法拘禁、暴力胁迫的具体实施上,其参与程度和主观故意如何?
3.程序正义与证据标准的严格审视:鉴于案件涉及跨境、多名涉毒人员(部分可能已被执行刑罚),证据的收集、固定与转化过程尤为复杂。辩护必须严格审查:境外获取的言词证据、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及翻译的准确性;通过“排毒点”人员指认、资金流水等间接证据构建的犯罪网络图谱是否严密无瑕;各被告人的供述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因关押、胁迫而做出的不实指认。

三、典型意义与警示

白某日的伏法,释放出清晰而强烈的信号: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组织跨境毒品犯罪、大规模贩毒、以及利用、残害未成年人等触及底线的犯罪行为,具有毫不手软的惩治决心和适用极刑的司法能力。它警示所有企图通过组织化、跨境化规避打击的犯罪分子,任何严密的犯罪组织在国家的司法铁拳面前都不堪一击。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此案是一座沉重的警示碑。它告诫我们,在办理可能涉及极刑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专业的辩护必须建立在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的基础之上。我们的职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保程序的绝对公正、证据的确实充分、罪责的精确划分,使最终的判决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同时,此案也凸显了对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进行禁毒与反诈骗普法教育的极端重要性,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海洛因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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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白某日走私、贩卖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案
——组成犯罪团伙并组织、指挥他人大肆走私、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日,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无业。
2017年7月,被告人白某日招募多人组成犯罪团伙盘踞在境外,向国内走私、贩卖毒品。白某日犯罪团伙在境外多地建立吞毒点,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招工信息,诱骗、招募和组织曹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韩某宇(未成年人,已另案判刑)等数十人从境内偷渡至境外,并集中在上述吞毒点看管,以暴力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手机和身份证等手段逼迫上述人员吞下包装好的海洛因,采用体内藏毒等方式走私毒品入境并运往云南省昆明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贩卖。白某日还安排人员在昆明市、成都市等地建立多个排毒点,用于接应走私毒品入境的吞毒人员、接收毒品并交予下家。白某日负责该犯罪团伙全部犯罪活动,包括组织毒品货源及销路,对资金、人员进行管理等。截至2018年8月,白某日犯罪团伙多次组织他人向国内走私、贩卖海洛因累计2万余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走私、贩卖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并罚。白某日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系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且利用未成年人走私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白某日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白某日已于2024年4月3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走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打击重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于走私、大宗贩卖毒品犯罪团伙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是境外犯罪团伙将毒品走私入境并贩卖的跨境毒品犯罪。参与人员众多,涉案毒品数量巨大。被告人白某日组成犯罪团伙,组织数十人将大量海洛因走私入境贩卖,特别是诱骗并拘禁逼迫未成年人走私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对白某日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团伙中罪责最为严重的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功能作用。此案也提醒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群体,不要轻易被“高薪”蒙蔽双眼,应审慎识别招工信息,理性求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5日  12:05
图文编辑:彭泽 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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