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10期】
主办: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撰文:彭泽|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以案为鉴:“特殊身份”不是护身符
——析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再犯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
2025年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戎某虎贩卖毒品案”是一起极具警示意义的案件。它直指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对于利用自身严重疾病、残疾等“特殊身体状况”作为“护身符”,企图逃避监禁刑罚并继续犯罪的毒品罪犯,如何实现有效惩治与刑罚执行。本案被告人戎某虎在多次被判刑均因“下肢瘫痪”未被收监的情况下,变本加厉实施毒品犯罪,最终被坚决收监、数罪并罚,彰显了司法机关打破“以病换刑”潜规则、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一、案件核心焦点
1.犯罪主体与行为的特殊性:本案的核心不在于毒品的新颖性或犯罪手段的复杂,而在于犯罪主体的
特殊身份——一名多次犯罪、长期吸毒,且因“下肢瘫痪”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其利用司法机关基于人道主义给予的监外执行条件,持续实施贩卖毒品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极大。
2.毒品性质与情节认定:戎某虎贩卖的毒品为
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属于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列管的
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危害极大的传统合成毒品。其向多人多次贩卖仅0.4克即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体现了对毒品犯罪,尤其是再犯、惯犯行为从严打击的司法尺度。
3.执行的制度性突破: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从严把握与收监执行的坚决落实。人民法院并未因其“下肢瘫痪”而机械地继续适用监外执行,而是严格审查其“主观恶性及毒品再犯可能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认定其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即便其企图通过“自伤”制造新的健康障碍,司法机关仍通过送医治疗后执行逮捕,最终将其投送监狱服刑,彻底打破了其逃避刑罚的幻想。
二、辩护视角的思考
此类案件对辩护工作提出了特殊挑战,辩护重点需从常规的定罪量刑,转向更为复杂的
刑罚执行方式审查与
特殊情节辩护:
1.情节严重”的精细化辩护:虽然“多次向多人贩卖”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但辩护中仍需审视每次交易的独立性、购买人员的关联性以及总数量极低(0.4克)的具体情况。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能否就“情节严重”这一升格量刑情节的认定进行协商,或主张在“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较低的刑罚,是值得深入工作的辩点。
2.“收监执行”决定的程序与实体审查: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关注司法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程序合法性。法院审查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过程是否充分?是否考虑了其身体状况的实际情况?其“自伤”行为是否足以对抗收监执行的法定理由?虽然本案中严惩的导向明确,但程序正义始终是辩护的基石。
3.特殊身体状况”在量刑中的双向考量: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司法机关会因其利用此状况犯罪而从严惩处;另一方面,在最终确定宣告刑及监狱服刑过程中,其确有的严重残疾(下肢瘫痪)也属于需要考量的客观情况。辩护中可将此作为
确需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或
在执行阶段申请相关处遇的依据予以提出,体现辩护的人道关怀与全面性。
三、典型意义与警示
本案的判决与执行,向所有企图利用法律人道主义条款作为犯罪资本的人发出了最严厉的警示:
“特殊身体状况”绝不是毒品犯罪的“免罪金牌”或“护身符”。司法机关将综合考量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依法从严把握相关执行措施的适用,确保刑罚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对于刑事辩护而言,此案提示我们,在办理类似涉特殊人群案件时,辩护策略必须超越个案定罪,延伸至
刑罚执行方式的预见与抗辩。律师需要更加娴熟地掌握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方面的实体与程序规定,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其正确面对法律,而非错误地利用自身条件挑战司法底线。
甲基苯丙胺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将持续关注毒品犯罪中的疑难、新型及涉特殊主体问题,通过专业研析为复杂案件的辩护提供智识支持。我们坚信,精准的法律适用与完备的程序保障,是实现刑罚正义的根本途径。
研判新型毒品犯罪,
恪守刑事辩护之责。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附件:
戎某虎贩卖毒品案 ——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利用特殊身体状况继续实施毒品犯罪,依法收监执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戎某虎,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无业。2012年4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9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下肢瘫痪不符合收监条件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与原判决故意伤害罪剩余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因不符合收监条件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27日间,戎某虎21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024年1月至3月12日,被告人戎某虎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先后4次向俞某松、张某雨、贾某强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0.4克,收取毒资共计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戎某虎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戎某虎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戎某虎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戎某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决的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与犯故意伤害罪合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交付执行过程中,罪犯戎某虎自伤造成腿部骨折,人民法院配合公安机关将戎某虎送医治疗后执行逮捕,已投送监狱服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罪犯利用因特殊身体状况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之机,继续实施毒品犯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成为影响禁毒工作成效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案被告人戎某虎利用自身下肢瘫痪未收监服刑的特殊情况,接连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社会危害大。《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对于利用自身特殊状况积极实施毒品犯罪,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应当从严把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精神,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罪犯戎某虎身体健康状况、主观恶性及毒品再犯可能性,认为其已经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决定收监执行,打破了个别犯罪分子企图利用自身特殊身体状况逃脱收监、免予服刑的幻想,体现了对毒品犯罪全方位从严打击的鲜明态度。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十
发布时间:2025-06-21 19:39:02
图文编辑:彭泽 2026-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