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9期】
主办: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撰文:彭泽|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以案为鉴:伪装的“邮票” 新型毒品“非接触式”走私与共同犯罪量刑分析
——从辩护视角解析秦某等人走私、贩卖“邮票”(LSD)案
2025年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秦某等走私、贩卖毒品案”是一起极具代表性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本案呈现出“新毒品、新手段、多前科、共犯结构”的复合特征。三名刑满释放人员短期内再犯,利用虚拟币、国际邮递、“跑腿”代收等高度隐蔽的非接触手段,走私、贩卖致幻剂LSD(俗称“邮票”),其行为模式集中体现了当前毒品犯罪的最新趋势,也对辩护工作提出了关于技术性证据审查与精细化量刑区分的更高要求。
伪装成“邮票”的LSD
一、案件核心焦点
1. 药品性质与危害的特殊性:本案毒品“邮票”的有效成分为麦角酸二乙基酰胺(LSD),这是一种强效的半人工致幻剂。根据我国《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其列管名称为“麦角二乙胺(LSD)”,属于 第一类精神药品,序号为 11。在国家对毒品违法犯罪的定量量刑实践中,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1克LSD与1克海洛因的毒害性相当。这种以“邮票”形式伪装、仅微量即可产生强烈致幻的毒品,社会危害极大。
2.犯罪手段的“非接触”链条化:本案已形成完整的“线上至线下”隐蔽犯罪链:境外软件勾联 → 虚拟币支付毒资 → 国际邮包走私入境 → 国内“跑腿”代收规避侦查。这一模式切断了传统毒品犯罪中人员、资金、物流的直接关联,极大增加了侦查与取证难度,是当前毒品犯罪“技术化、隐蔽化”的典型写照。
3.量刑情节的叠加与竞合:三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复杂且严重:
累犯与毒品再犯:主犯秦某在刑罚执行完毕(2024年3月5日)后仅一个月即再犯本罪,构成累犯,且三人均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区分:法院准确认定了秦某、邓某文的主犯地位,以及张某元的从犯地位,并在量刑上予以显著区分(刑期分别为一年、十一个月、十个月),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从宽情节的适用: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获得从宽处理,在从重情节基础上实现了量刑平衡。
二、辩护视角的思考
面对此类犯罪手段新颖、量刑情节叠加的案件,辩护工作需在技术细节与法律适用上深度介入:
1.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本案定罪核心依赖于将“邮票”与被告人建立关联的电子证据与间接证据链。辩护需重点审查:境外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虚拟币流转记录的提取程序是否合法、能否完整闭环;国际邮包的寄递信息与“跑腿”订单、支付记录、被告人行踪轨迹能否形成排他性关联;毒品的扣押、称重、取样、送检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污染或混淆可能。
2.共同犯罪中罪责的精细化辩护:虽已划分主从犯,但内部责任仍可进一步析清。例如,出资者秦某与具体联系购买者邓某文的作用是否完全等同?张某元在“跑腿”下单环节的具体作用,是简单执行还是参与策划?对于从犯张某元,其“次要作用”的具体体现(如仅提供账户、协助沟通等)应成为争取最大限度从轻处罚的辩点。
3.多重量刑情节的博弈与平衡:在累犯、再犯等法定从重情节“刚性”存在的前提下,辩护重点应放在夯实“如实供述”与“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与彻底性上。尤其对于刑期“踩线”(如邓某文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是否还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如家庭情况、悔罪表现)可向法庭强调,以影响最终刑期的具体月数,是辩护的实践关键。
三、典型意义与警示
本案的裁判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毒品无论伪装成何种“时尚”外形(如邮票),交易无论借助何种“高科技”手段(如虚拟币、国际快递),均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对于有毒品前科的人员,法律将施以更严厉的制裁。同时,本案也警示快递物流、跑腿服务平台等主体,需加强收寄验视与订单审核,堵塞毒品流通渠道。
对于刑事辩护而言,本案标志着辩护视角必须从传统的实体法辩点,扩展到对电子证据、资金流、物流信息等“技术性证据链”的审查能力上来。律师必须与时俱进,掌握新型犯罪模式的运作机理,才能在复杂的证据迷宫中找到有效的辩护路径。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将持续追踪毒品犯罪的最新形态与司法应对,以专业研判助力精准辩护,以案例研习推动实务发展。我们坚信,在犯罪与治理的博弈中,专业永远是捍卫法治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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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附件:秦某等走私、贩卖毒品案
——利用虚拟币从境外邮购新型毒品用于贩卖牟利,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秦某,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无业。2008年10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6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1年7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8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4年3月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邓某文,男,2004年3月26日出生,无业。2023年6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元,男,2003年3月3日出生,无业。2023年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3年3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判决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9月16日刑满释放。
2024年3月底,被告人秦某、邓某文、张某元共谋由秦某出资一万元,邓某文、张某元通过某境外社交软件从境外购买新型毒品“邮票”,并通过该软件联系国内买家贩卖牟利,所得利润按比例分成。同年4月2日,邓某文通过某境外社交软件联系境外卖家购买“邮票”,秦某兑换虚拟币支付毒资,其后,境外卖家以国际邮件的方式将毒品寄出。4月16日,该装有毒品的国际邮件到达重庆邮局海关。4月18日,秦某等三人为躲避侦查,通过某平台下单由跑腿人员代为收取邮件并送往秦某指定地点。当日,公安机关从跑腿人员处查获“邮票”112张,净重1.26克,从中检出麦角酸二乙基酰胺(LSD)成分。后秦某等三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邓某文、张某元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以贩卖为目的利用虚拟币从境外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麦角酸二乙基酰胺,并通过寄递国际邮件的方式走私入境,还企图通过“跑腿取货”接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秦某、邓某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秦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秦某、邓某文、张某元均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秦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邓某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张某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新型毒品“邮票”含有麦角酸二乙基酰胺(LSD),是一种强烈的半人工致幻剂,常吸附于印有特殊图案的吸水纸上,极易被人体吸收,致幻性强,吸食会使人心跳加速、血压升高,并出现急性精神分裂和强烈幻觉,滥用可能导致极度焦虑和精神错乱,并出现自残或伤害他人等暴力行为。本案是一起从境外购买新型毒品“邮票”并走私入境意图贩卖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秦某、邓某文、张某元利用“境外社交软件勾连+虚拟币跨境支付+国际邮件寄递+国内跑腿取货”等非接触方式走私、贩卖“邮票”,隐蔽性极强,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对于寻求各种隐蔽手段进行毒品犯罪的人员形成强力震慑,也正告涉毒犯罪分子:不论贩运何种伪装的毒品,不论采取多么隐蔽的手段,“毒莫沾,沾毒必被捉”。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九
发布时间:2025-06-21 19:39:02
图文编辑:彭泽 2023-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