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8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26 浏览:121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8期】
主办: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撰文:彭泽 |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以案为鉴:精神药品的非法流转与滥用之害
——从辩护视角解析涉骗购麻精药品的复合型犯罪
    2025年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马某宇贩卖毒品、强制猥亵案”是一起极具警示意义的复合型犯罪案件。被告人马某宇通过欺骗医疗系统获取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而实施贩卖并用于迷奸猥亵,其行为不仅触犯贩卖毒品罪,更构成强制猥亵罪,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叠加。此案揭示了麻精药品从非法获取到滥用的完整犯罪链条,对刑事辩护中涉药品类犯罪的罪名辨析与情节认定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案件核心焦点
    1.药品性质与非法性认定:本案涉及的唑吡坦片艾司唑仑氯硝西泮,均属于国家依法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外包装盒明显标注“精神药品”字样。其中,艾司唑仑在《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版)》中序号为25,唑吡坦序号为65,氯硝西泮序号为19。这些药品在医疗上用于镇静、催眠,但一旦脱离医嘱被非法贩卖、滥用,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依据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折算指导原则,此类精神药品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审慎认定(1克相当于海洛因0.0001克),其非法流通与滥用行为直接纳入毒品犯罪治理范畴。

酒石酸唑吡坦片

艾司唑仑片

氯硝西泮片
    2.犯罪手段的特殊性与复合性:本案犯罪行为呈现“骗、贩、用”三步闭环。:利用亲属医保信息,虚构代开事由,欺骗医生开具处方,手段具有欺骗性与隐蔽性;:明知药品可能用于违法活动仍进行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将药品作为犯罪工具,下药致人昏迷后实施猥亵,构成强制猥亵罪。三者相互关联,反映出犯罪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高。
    3.量刑情节的竞合与适用:马某宇具有自首(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及认罪认罚情节,依法获得从宽处理。法院对两罪实行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的刑期,体现了在严惩犯罪的同时,依法兑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辩护视角的思考
    面对此类涉及多重罪名的复杂案件,辩护工作需进行精细化、分层级的考量:
    1.罪名界分的辩护空间:贩卖毒品罪中,被告人贩卖的系“含有艾司唑仑和唑吡坦成分的粉末”,其成分含量、纯度是否明确,折算为海洛因之后的数量是多少?该“粉末”形态是否改变了药品的原有制剂属性,在定性定量上是否存在可探讨的空间?
    2.主观明知的针对性辩护:对于“明知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是概括性认知还是具体认知?辩护中能否结合交易对象、言辞、环境等因素,对主观故意程度进行辨析?
    3.强制猥亵罪的罪质辨析:利用药物致使被害人陷入“头晕、昏睡、断片”状态,其意识能力受损程度直接影响“强制”手段的认定。被害人后续驾车发生事故,是否可能影响对猥亵行为与后果间因果关系的判断?
    4.程序与量刑情节的挖掘:自首情节的认定是否完全符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要件?认罪认罚是否在所有罪名及事实上均具彻底性?这些程序性情节是争取从宽处罚的核心辩点。
    三、典型意义与警示
    本案是“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典型范例。它严正警示:任何通过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国家管制麻精药品,进而实施贩卖或用作其他犯罪工具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案件暴露出的医疗机构在处方审核、身份核验等管理环节的漏洞,促使司法与行政监管联动,推动源头治理。这提醒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关注个案的定罪量刑,更应具备推动社会治理的宏观视角,通过专业辩护与司法建议相结合,助力堵塞管理漏洞,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将持续聚焦各类毒品犯罪形态,以专业视角剖析定罪量刑要点,推动刑事辩护理论与实务的纵深发展。我们坚信,每一例案件的严谨剖析,都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
聚焦新型毒品犯罪研判,
践行专业刑事辩护使命。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附件马某宇贩卖毒品、强制猥亵案
——从医院骗购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用于非法贩卖,并利用精神药品猥亵他人,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宇,男,1987年8月5日出生,务工人员。
2024年1月,被告人马某宇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其父亲和爷爷的医保卡,以为家人代开安眠药之名,先后在江苏省苏州市的两家医院,多次欺骗医生为其开具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酒石酸唑吡坦片(俗称思诺思)77片、艾司唑仑片84片、氯硝西泮7片。1月11日,马某宇在明知上述精神药品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杨某贩卖含有艾司唑仑和唑吡坦成分的粉末1.38克,得款150元。
    2024年1月29日晚,被告人马某宇事先在奶茶内添加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片,欺骗女被害人邹某喝下,致使邹某出现头晕、昏睡、断片等症状。而后,马某宇先后在苏州市吴江区某商场地下车库、某小区地下车库,趁邹某头晕、昏睡之机,对邹某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邹某当晚驾车因意识不清发生交通事故,后怀疑被人下药到医院检查并报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宇向他人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又采取使用精神药品致人昏迷的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马某宇因欺骗医生开具精神药品并欺骗他人服用被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贩卖毒品、强制猥亵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某宇自愿认罪认罚。据此,对被告人马某宇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审结后,人民法院针对相关医院在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患者身份审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同人民检察院发出司法建议,并牵头建立了公、检、法、卫健、医保五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联席会议机制,共同开展相关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获取、滥用麻精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典型意义】
    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片、氯硝西泮等药品系镇静安眠药物,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如被当作毒品替代物滥用,则成为毒品。本案被告人马某宇使用家人的医保卡以为家人代开之名,至不同医院违规骗购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片、氯硝西泮进行贩卖,并利用药物实施猥亵女性犯罪,其行为严重破坏医疗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人民法院根据马某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体现了惩处利用麻精药品实施性侵等犯罪的严正立场。在对涉麻精药品犯罪从严惩处的同时,人民法院也秉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理念,坚持以案促治,加强源头治理,促推建立健全更为完善的麻精药品监管体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八
发布时间:2025-06-21  19:39:02
图文编辑:彭泽 202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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