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18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2-14 浏览:124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18期】
主办: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主办: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撰文彭泽 |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以案为鉴:伪装的“蒙汗药
——从辩护视角解析走私、贩卖精神药品并用于性侵犯罪的数罪并罚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于第37个国际禁毒日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王某走私、贩卖毒品、强奸、强制猥亵案”是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复合型犯罪。被告人王某不仅长期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更将这些药物作为犯罪工具,对多名女性实施强奸、强制猥亵,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此案集中展现了麻精药品从非法流通到次生犯罪的完整危害链条,也向辩护工作提出了关于罪名界分、主观明知认定、毒品数量折算以及数罪并罚适用的多重挑战。

一、案件核心焦点

1.涉案药品的管制类别与折算标准:本案涉及的两种核心精神药品——三唑仑咪达唑仑,均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镇静安眠类药物。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其折算标准如下: 
药品名称 管制类别 精神药品目录序号 折算标准
三唑仑 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唑仑属第一类精神药品,序号68(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共7种:哌醋甲酯、司可巴比妥、丁丙诺啡、γ-羟丁酸、氯胺酮、马吲哚、三唑仑,三唑仑位列其中) 1克三唑仑 = 0.001克海洛因 
咪达唑仑 原第二类精神药品(2024年调整为第一类) 咪达唑仑在《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序号为47(第二类) 1克咪达唑仑 = 0.0001克海洛因 
三唑仑古称“蒙汗药”现民间俗称“迷魂药”迷奸药,这一称谓精准揭示了其药理特性——大剂量服用可使人快速失去意识、肌肉松弛、记忆缺失。正是由于这一特性,三唑仑成为不法分子实施性侵、抢劫等恶性犯罪的常用工具。本案中,王某正是利用三唑仑的这一特性,将其秘密溶入被害人饮料中,致被害人昏迷后实施强奸、猥亵。上述折算标准明确载于《非法药物折算表》。其中,三唑仑的折算比例为1克海洛因 = 1000克三唑仑,咪达唑仑的折算比例为1克海洛因 = 10000克咪达唑仑。这一极低的折算比例反映出,此类镇静安眠类药物虽属毒品,但其社会危害性的量化评价与海洛因存在显著差异,在量刑时需严格审查涉案净重,并精确适用折算标准。
另需注意,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咪达唑仑原料药及注射剂已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案发于2018年至2021年期间,当时咪达唑仑仍属第二类精神药品。
2.犯罪行为的复合性与严重性: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跨越毒品犯罪与性侵犯罪两大领域,形成了“走私贩卖→提供他人→亲自使用”的完整犯罪链条:
毒品犯罪层面:多次单独贩卖三唑仑、咪达唑仑;介绍并帮助他人从境外邮寄购买三唑仑、咪达唑仑针剂(30.8克);向他人贩卖上述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
性侵犯罪层面:使用三唑仑、咪达唑仑、七氟烷等药物将多名被害人迷晕后实施强奸、强制猥亵;部分犯罪系伙同他人轮奸;强奸妇女多人;聚众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轮奸)、强制猥亵罪。
3.数罪并罚的量刑结果:人民法院对王某所犯数罪依法并罚: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辩护视角的思考

面对此类罪行极其严重的复合型犯罪,辩护工作虽面临巨大压力,但仍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精细化、专业化的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分析:
1.毒品数量与折算比例的精细化审查:本案中,王某“介绍徐某向李某育购买咪达唑仑针剂10支,重30.8克”这一情节,是认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的重要事实依据。辩护需重点审查:30.8克是针剂总重量还是咪达唑仑原料药净重?根据毒品案件证据规则,液体毒品的数量认定应以毒品成分的实际含量为准,而非液体总重。若30.8克为针剂液体总重,则需扣除溶剂、辅料等非毒品成分,实际咪达唑仑原料药可能远低于此数。
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1克咪达唑仑 = 0.0001克海洛因。这意味着,即使认定30.8克全部为咪达唑仑原料药,折算为海洛因当量也仅为0.00308克;若为针剂总重,实际原料药可能更低。对于三唑仑,1克三唑仑 = 0.001克海洛因的折算标准同样意味着,较大数量的三唑仑折算为海洛因当量后可能远低于其他毒品的量刑标准。辩护律师必须对毒品数量认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包括扣押、称量、取样、送检、鉴定等环节是否符合规范,必要时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2.走私行为的共犯责任界定:王某“介绍徐某通过网络向李某育从境外邮寄购买”三唑仑和咪达唑仑,其行为定性为“介绍”而非直接购买、支付。辩护需辨析:王某在走私共同犯罪中处于何种地位?是起意者、组织者,还是仅提供信息的中介?其是否参与支付、接收环节?有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毒品将用于何种目的?这些因素可能影响其在共同犯罪中罪责轻重的认定。
3.毒品犯罪与性侵犯罪的关联性辩护:本案中,王某所贩卖的毒品是否全部用于后续性侵犯罪?二者之间是否存在证据上的直接关联?辩护需重点审查:指控其“使用三唑仑、咪达唑仑、七氟烷等药物将被害人迷晕”的事实,是否有毒品来源与本案指控的贩卖行为形成闭环的证据链?是否存在其从其他渠道获取同类药物的可能性?若部分毒品去向不明或无法证实用于性侵,则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应限于“非法流通”本身,而非叠加性侵犯罪的危害后果。
4.性侵犯罪中的证据审查:对于强奸、强制猥亵指控,辩护需严格审查: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稳定、相互之间能否印证;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是否存在矛盾;药物致昏迷状态的医学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被害人因饮酒或其他原因导致意识不清,而被误认定为“下药”的可能性。鉴于本案涉及多名被害人、多地作案、时间跨度长,证据的完整性、稳定性、相互印证性是辩护审查的重中之重。
5.数罪并罚中的程序与实体抗辩:本案涉及三个罪名、多起事实,辩护需逐一审查每起事实的证据充分性。对于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的指控,应坚决要求排除;对于证据确实的指控,则应聚焦于量刑情节的挖掘——是否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王某到案后是否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这些情节可能直接影响无期徒刑这一极重刑罚的最终适用。

三、典型意义与警示

王某案的判决向社会传递出三重强烈信号:
第一重信号:麻精药品的“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决定了其非法流通必须受到最严厉的打击。 三唑仑、咪达唑仑等镇静安眠药物,在医疗用途上是治病救人的良药,但一旦脱离管制、非法流通,就成为犯罪分子实施性侵等恶性犯罪的“帮凶”。三唑仑称“蒙汗药”,这一古老的称谓在当代社会以毒品犯罪的形式重新浮现,警示我们必须对这类药物的非法流通保持高度警惕。国家对三唑仑持续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对咪达唑仑提升管制等级(2024年调整为第一类)的立法动态,正是对这种危害性的制度回应。
第二重信号:利用麻精药品实施次生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绝不姑息。 王某不仅走私、贩卖毒品,更亲自使用这些药物实施强奸、强制猥亵,其行为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人民法院对其数罪并罚、顶格惩处(无期徒刑),彰显了对此类利用毒品实施恶性犯罪的严惩立场。
第三重信号:社会公众尤其是女性群体,必须提高对“迷药”犯罪的警惕。最高院在本案例典型意义部分明确指出:“提醒广大公众在社交环境中要注重个人安全,谨慎交友,慎用他人提供的饮料和食物,提高对潜在危险的认知。”三唑仑自古被不法分子做“蒙汗药”使用,现也常被不法分子做“迷魂药”“迷奸药”使用。由于咪达唑仑同样具有催眠、肌肉松弛等作用,也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本案告诫所有人,尤其是女性:蒙汗药并非只存在于武侠小说的传说中,它从未退出江湖,只是换了一副现代的面孔。在社交场合中,永远不要接受不熟悉的人递来的已开瓶饮料,对离开过视线的饮品要果断放弃。警惕之心不可无,安全防线不可破。
对于刑事辩护而言,本案确立了办理“毒品+性侵”复合型犯罪案件的基本规则:严格审查毒品数量与折算标准、精准界定共犯责任、细致剖析证据链的完整性与排他性。在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职责不是为罪行开脱,而是确保每一项指控都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的坚实基础之上。这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捍卫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持续关注麻精药品犯罪与次生犯罪的交叉领域,致力于在复杂案件的精细化辩护中,探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最佳实践。我们坚信,每一次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对法律的精准适用,都是对法治精神的捍卫。
精准研判新型毒品犯罪,
坚定恪守刑事辩护之责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附件王某走私、贩卖毒品、强奸、强制猥亵案
——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并利用精神药品迷奸、猥亵他人,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某报社员工。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向陈某贩卖三唑仑、咪达唑仑等。2021年3月至4月间,王某介绍徐某(已另案判刑)通过网络,向李某育(已另案判刑)采取从境外邮寄的方式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三唑仑,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咪达唑仑针剂10支,重30.8克。2021年9月,王某在河南省新乡市以520元的价格向徐某贩卖三唑仑和咪达唑仑。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多次使用三唑仑、咪达唑仑、七氟烷等药物将被害人岳某迷晕后,对岳某进行猥亵。2019年1月17日至2021年12月4日间,王某分别伙同马某山、王某威等人(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及张某淼、刘某洋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河南省新乡市、浙江省绍兴市、北京市等地的小区住房、民宿及酒店房间内,将三唑仑秘密溶入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宗某某、苏某某、岳某等人饮用的饮料中骗使被害人服下。待被害人失去意识后,王某与共同作案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部分共同作案人还对部分被害人进行猥亵。其间,王某通过向体内注射咪达唑仑、使用带有七氟烷的纸巾捂口鼻的方式致被害人持续处于昏迷状态。事后,王某还向部分共同作案人收取迷药费用。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多次单独贩卖或伙同他人走私、贩卖,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王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使用精神药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其中王某强奸妇女多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使用精神药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单独或聚众猥亵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对王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王某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三唑仑是一种镇静安眠药物,属于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大剂量服用可使人失去意识,俗称“迷药”或“迷魂药”;咪达唑仑具有催眠、肌肉松弛等作用,原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2024年4月30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咪达唑仑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于三唑仑和咪达唑仑的药理特性,一旦被滥用,导致的依赖和成瘾对人身体健康会产生严重危害,并且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其他恶性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本案是一起走私、贩卖三唑仑、咪达唑仑并用于迷奸、猥亵女性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不仅走私、贩卖三唑仑、咪达唑仑,而且使用三唑仑、咪达唑仑作为犯罪工具,实施其他更为严重的性侵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数罪并罚。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严惩处,彰显了坚决打击此类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广大公众在社交环境中要注重个人安全,谨慎交友,慎用他人提供的饮料和食物,提高对潜在危险的认知。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案例八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5日  12:05
图文编辑:彭泽 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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