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案例

小伙从普洱运输11.2公斤“野味”到昆明变“毒品”被刑拘,彭泽律师为其无罪辩护获自由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21 浏览:911

      ——洪某某涉嫌运输11.2公斤毒品不予批捕案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刑事辩护贯穿于刑事案件的始终,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无法办理取保候审时,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批捕辩护意见属于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重点。本案因辩护人不予批捕书面辩护意见获采纳,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的追诉程序终止。最终,洪某某无罪获释,同案犯罪嫌疑人杨某被判处死缓。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3日,来自普洱的洪某某驾着自己买来的二手面包车,载着同乡好友杨某从普洱到昆明,帮朋友运输一包重达十余公斤的“野味”。由于第一次来昆明,路况不熟,一直走走停停才联系上收货人所说的地址,谁知刚到地方,便被突然出现的民警抓获,并在装“野味”的绿色双肩背包内查获用黄色胶带纸包裹的红色片剂冰毒20包,净重11.2公斤。两名嫌疑人供述,他们运输的本是“野味”,没想到货到昆明后竟变成了毒品。次日,两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案件发生后,洪某某的亲人六神无主、心急如焚,因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运输冰毒50克以上就可以判处15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而洪某某运输的冰毒达11.2公斤,早已远远超过了死刑标准。通过亲友介绍,洪某某的亲属委托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彭泽律师担任洪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彭泽律师急忙带着助理李蕾赶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洪某某,通过会见,辩护律师认为洪某某主观上不知道包内的“野味”是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因此,在审查批捕阶段及时同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提交了不予批捕的书面辩护意见。2016年12月8日,洪某某在看守所被关押了34天时,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并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后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洪某某当日被释放。本案后期历经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诉讼程序,同案犯罪嫌疑人杨某于2018年9月21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宣告之后,杨某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本案诉讼程序终结。
      
        关于本案的新闻报道(点击链接进行查看):
        11公斤毒品冒充"野味" 两男子涉嫌运输毒品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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