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案例

黄某某贩卖、运输毒品16.59公斤毒品,彭泽律师进行精准辩护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21 浏览:910

   

       ——主犯贩卖、运输毒品超过死刑标准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核心提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黄某某贩卖、运输毒品近16.59公斤,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之后,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采纳无罪判决,但做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本案首犯被判处死缓。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7日傍晚,黄某某及其子携带50万元现金在昆明市官渡区十二颗橡树庄园小区三号门外道路与两名男子进行毒品交易,交易结束后,警方在十二颗橡树庄园小区三号门门前道路上将黄某某抓获,当场从其所提红色手提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802克,并前后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三人,缴获毒资人民币50万元。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贩卖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检察机关于2016年9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除了上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另指控黄某某2015年3月30日驾驶一辆无牌弯梁摩托车在澜沧县思澜公路111公里处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摩托车后部货架上一绿色编织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580克、海洛因4210克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黄某某亲属委托我所彭泽律师担任黄某某辩护人之后,通过会见、阅卷,辩护人认为本案具备无罪辩护的条件,因此在审判阶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为被告人黄某某进行了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2017年3月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虽然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观点,并且认定黄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但认为“综合全案具体案情,黄某某属于应当判处死刑,尚不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因此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案属于我所专业毒品辩护律师在毒品数量超过死刑标准数倍的情况下,努力寻找辩点为被告人争取获得保命机会的典型案例。
      
       图文编辑:凌云律师事务所  刑事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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