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案例

嫌疑人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被逮捕,彭泽律师有效辩护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21 浏览:913

  ——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核心提示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基本标准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如果侦查机关取得的有罪证据过于单一,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甚至互相矛盾,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孤立的有罪证据不足以用做定案依据。在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就存在此种情况。虽然本案案情重大、情况复杂,首犯指认李某某属于贩卖毒品的买家,但辩护律师坚持为李某某做指控李某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经承办律师的坚持和努力,最终李某某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处理,公诉机关在起诉时改变罪名指控李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审判后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李某某仅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何某某安排和某驾驶一辆本田越野车运输毒品,自己准备乘飞机前往昆明进行毒品交易。在当日15时30分,和某驾车运输毒品行驶到昆磨高速公路上行线大风垭口隧道时,被禁毒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车辆后排座地板暗格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包,经称量净重7.064公斤。当日,民警在景洪机场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次日,侦查民警在昆明某小区将李某某抓获,当场从李某某的家中查获现金人民币40.8万元,美元3567元,毒品海洛因2份,净重15.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7粒,净重1.6克。2015年7月31日,办案机关以贩卖毒品罪为由对李某某执行了逮捕。我所彭泽律师经李某某家属委托担任了李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经依法会见和阅卷,辩护人了解到和某所运输的毒品和李某某无关。侦查机关在李某某家中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李某某所吸食的毒品,而经鉴定属于海洛因的黄色粉末则是李某某烧吸毒品后所形成的沉积物。所以针对侦查机关仅根据何某某的单方口供就认定李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情况,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彭泽律师坚持为李某某做了指控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最终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彭泽律师的辩护意见,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李某某。2016年5月27日,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之后判处本案首犯何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和某无期徒刑,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侦查机关将李某某被扣押的人民币40.8万元,美元3567元和三套房产的房产证及土地证依法发还了李某某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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