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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申恒刚在福建打工期间学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7年5月,申恒刚与蒋某某(另案处理)在福建省合伙制造甲基苯丙胺,后二人发生矛盾,同年7月,申恒刚将制出的甲基苯丙胺液体、部分制毒原材料及制毒工具运回贵州省务川县泥高镇,并将运回的甲基苯丙胺液体加工成晶体贩卖。同年8月,申恒刚伙同被告人何福进前往福建省龙岩市购买制毒工具及部分制毒材料,同时网购部分制毒材料。之后,二人在务川县泥高镇租房制出甲基苯丙胺。从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小丰两次向申恒刚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695.41克用于贩卖。10月27日,被告人陈其凯按王小丰安排从务川将毒品甲基苯丙胺495.41克运回遵义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申恒刚租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液体2924.55克、麻黄碱8358.44克及相关制毒原料、制毒工具等。经鉴定,疑似毒品液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42.94%、36.59%。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恒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何福进帮助申恒刚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亦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王小丰、陈其凯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申恒刚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制毒工具,并制造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何福进帮助清洗制毒工具、盛装毒品等,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王小丰负责联系购买毒品,陈其凯负责运输,二人分工明确,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根据申恒刚、何福进归案后坦白认罪,王小丰、陈其凯二人拒不认罪,陈其凯系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依法对申恒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小丰、陈其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何福进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案件启示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历来是打击的重点。近年来,我省毒情有新的动向,从原来输入性、过境式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向回流性制造毒品犯罪方面扩张,禁毒形势更加严峻。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零容忍”,露头就打,坚决严惩。任何企图通过制毒、贩毒来发财致富的邪念歪行,都不可能成功,换来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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