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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司左英电话联系骆某某(另案处理)以28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晚,司左英之夫被告人周启松驾驶贵EQ1879号轿车送司左英从贵州省兴义市到贵州省盘州市新民乡向骆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191.16克,当二人返回兴义市区时被民警查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司左英、周启松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购买、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中,司左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启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司左英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对周启松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案件启示
毒品是魔鬼,它不仅严重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还严重危害家庭和社会。由于毒品犯罪有惊人的暴利,不少人挺而走险,有的夫妻、兄弟姊妹、父子相互勾连,共同作案。但是,毒品犯罪不可能实现发家致富的美梦,它只会让自己身陷囹圄,家庭破裂,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愿天下夫妻、所有家庭引以为戒,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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