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吴万平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701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吴万平与被告人赖辉江、陈启友共谋去云南省盈江县购买毒品回六盘水市贩卖。吴万平安排被告人何贵花先行前往云南腾冲联系被告人顾忠献。5月19日何贵花到达腾冲县与顾忠献、被告人黄恒英夫妇前往云南盈江联系毒品,何贵花验货后电话告知吴万平并让吴帮忙把自己已准备的毒资带到盈江县。5月20日,吴万平、赖辉江、陈启友等分别驾驶两辆汽车从六盘水市出发,次日凌晨到达盈江县。随后,吴万平由何贵花带至顾忠献、黄恒英入住的鹏辉宾馆101房间,将几人汇总的毒资共1046500元交给顾忠献。顾忠献让吴万平等人至盈江县允燕山(即老缅塔山)上等候,并联系被告人姜加清来取钱进行交易,姜加清又联系被告人邵秋林,邵秋林从被告人梁老寨处购得毒品海洛因26块共计8900克,其中吴万平购买9块,赖辉江、陈启友各购买5块,何贵花购买4块,吴万平还帮顾忠献带回六盘水市3块。5月22日,赖辉江、陈启友携带毒品驾车途经盘州市胜境关检查站时被查获。8月9日,邵秋林电话联系梁老寨购买毒品,梁老寨帮其女婿被告人早大忠在盈江县腾陇公路边将毒品海洛因6块共2098.4克贩卖给邵秋林时被当场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万平、赖辉江、陈启友、何贵花贩卖、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顾忠献、姜加清、邵秋林、早大忠、梁老寨、黄恒英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对吴万平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顾忠献、梁老寨、姜加清、赖辉江、陈启友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何贵花、邵秋林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早大忠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对黄恒英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件启示

  被告人吴万平组织多人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作用最大的主犯,且有犯罪前科(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主观恶性深。在本案中,买方主动联系卖方购买毒品,并驾驶车辆到卖方处交易毒品,根据“武汉会议纪要”,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故判处吴万平死刑,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对吴万平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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