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田兴亮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529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兴亮与被告人米显军、罗义、王文刚共谋到缅甸购买毒品海洛因运回贵州贩卖。2015年7月11日,四人从贵州省纳雍县出发前往云南省。田兴亮与缅甸毒贩范某某(另案)联系后,与罗义、米显军分别联系被告人黄梅(田兴亮之妻)、陈敏梅(罗义之妻)、洪敏(米显军之妻)及徐琳(已判刑)等人,由黄梅、陈敏梅及洪敏、徐琳等通过银行转账渠道向范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汇入购毒资金共计人民币36.05万元,同时,田兴亮还从王文刚处当面收取购毒款人民币1.5万元。同月15日、16日,田兴亮与罗义、米显军、王文刚在卖方人员的带领下由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先后偷越国境到缅甸范某某家进行交易。同月17日,田兴亮等四人携带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偷越国境返回镇康县南伞镇。为逃避查缉,田兴亮、罗义带领米显军、王文刚穿行山路赶往贵州省。同月20日,田兴亮等四人出山搭乘面包车行驶至云南省永德县明朗乡境内的明孟公路岩子脚路段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四人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4861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兴亮、米显军、罗义、王文刚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关于对毒品管制的规定从境外携带毒品回国,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梅、陈敏梅等明知田兴亮等人外出的目的是购买毒品而积极为田兴亮、罗义汇转购毒款,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田兴亮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田兴亮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系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又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田兴亮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米显军、罗义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文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黄梅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陈敏梅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案件启示

  被告人田兴亮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9月19日刑满释放。田兴亮在因毒品犯罪被刑事处罚后,对毒品的危害有深刻教训,对法律更应敬畏,但又犯本案,系累犯、毒品再犯,足见其主观恶性深,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田兴亮系主犯,且地位作用明显高于米显军、罗义、王文刚,是罪行最严重的主犯,依法应当对全案毒品承担刑事责任。毒品犯罪不仅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更害人、害己,贻害家庭。田兴亮出狱后不思悔改,为牟取非法利益再次铤而走险,不仅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大量毒品,还安排其妻向毒品上线转汇购毒款,其妻子也因本案获刑,最终家破人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对田兴亮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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