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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2014年四五月份,被告人金东岭与妻子马珍林纠集被告人靳星辰、刘全共谋使用康泰克胶囊研制并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商定由金东岭夫妇出资、靳星辰研制、刘全销售,所得利润三方平分。5月中旬,四人先后来到金东岭在泰州市姜堰区的租住处,又购买了制毒设备、原料等,由靳星辰使用刘全提供的康泰克胶囊研制甲基苯丙胺未果。
同年5月下旬,刘全因故离开,被告人金东岭与靳星辰又共谋使用麻黄素研制甲基苯丙胺,所得利润均分。金东岭夫妇出资租房并购买了麻黄素等原材料,金东岭、靳星辰还向唐云、杨杰、方操超(均另案处理)学习了制毒方法,掌握了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技术。同年6月下旬至10月下旬,向被告人涂钦昌、“诚信出素”等人购买麻黄素共计20余千克,由金东岭、靳星辰全部用以制造甲基苯丙胺(依据其制造方法,每克麻黄素约可合成出0.5克甲基苯丙胺),再由金东岭、马珍林、靳星辰共同通过网络联系并以快递方式销售给冯树刚(另案处理)等人。
同年10月,靳星辰因故离开,被告人金东岭、马珍林继续通过网络销售甲基苯丙胺。同月下旬,金东岭、马珍林再次向涂钦昌购买了25千克麻黄素,并将其中约19千克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后因恐罪行败露将所得制毒溶液销毁。同年12月中旬,金东岭在河北省献县租住房屋,安排马珍林用快递寄送2千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至该租住处用于销售。
同年12月23日,公安人员抓获金东岭,在其献县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88.6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7.39克。同日,公安人员抓获马珍林,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租住房内查获正在结晶的甲基苯丙胺混合液共计8891.3克(经实验室挥干甲基苯丙胺净重5118.7克)、甲基苯丙胺混合液2549.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2.31%至13.97%)、甲基苯丙胺358.272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粉末26.3492克、麻黄素5700余克及制毒设备和原料等。2014年12月30日、2015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分别抓获靳星辰、刘全。
另查明,被告人涂钦昌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麻黄素75.44千克,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涂钦昌后从其驾驶的汽车及租住房内查获麻黄素35.44千克、甲基苯丙胺565.5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69.22克。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金东岭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靳星辰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珍林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涂钦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金东岭、靳星辰、马珍林、涂钦昌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送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金东岭的死刑,2019年6月21日,金东岭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案例评析
冰毒属于化学合成毒品,相较海洛因等毒品更易于生产,目前更是位居各类毒品之首。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更加高额利润,把目光转向了制造毒品,导致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等源头性犯罪形势加剧。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并对外贩卖的毒品犯罪,被告人金东岭等人通过网络购买制毒原料后,在泰州市大肆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网络联系、快递邮寄方式销往外地,形成了制、运、贩一条龙的毒品犯罪模式,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和毒品数量,分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重刑,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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