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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练,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陈仁生,男,汉族,1976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王震,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练4次单独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64086克,其中46086克被缴获;被告人王震为主制造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600克,多次单独或者为主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1306克,其中现场缴获6000克;被告人陈仁生4次为主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7270克,其中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7000克。本案其他被告人涉案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数量在4600克至29954克不等。
2.非法制造、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
2012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张丁华租了一间民房作为加工车间并购置工具用于制造枪支。2014年1月至4月,被告人王震将从被告人张丁华等人处购买的5支仿六四式手枪,以每支6000元至9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陈扬超(已另案判刑)3支、李可坚1支,另外1支交由王小红保管。后上述5支仿六四式手枪均被提取,经鉴定均属枪支,其中4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法院认为,李练、陈仁生、王震等19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且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大;王震等4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练、陈仁生、王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刑。
被告人李练、陈仁生、王震于2019年2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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