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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贩卖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2002年10月出生,中专文化,无业。
被告人刘某文,男,汉族,2002年1月出生,中专文化,无业。
2017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单独或伙同刘某文共同购进毒品大麻进行贩卖,其中被告人陈某4次单独贩卖毒品大麻7.6克给他人,被告人陈某与刘某文4次共同贩卖毒品大麻21.9克给他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文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刘某文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均系未成年人,均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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