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潘国辉、潘国光、潘云威、潘粤锋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411

  贩卖、制造毒品氯胺酮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潘粤锋租赁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芦洲镇的一个果园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并纠集他人多次在该制毒工场为被告人潘国辉、潘国光、潘云威等人制造氯胺酮,潘国辉、潘国光、潘云威等人将制造的部分氯胺酮予以贩卖。2013年10月,潘粤锋伙同他人加工制得氯胺酮80千克;同年12月,潘粤锋伙同他人加工制得氯胺酮160千克;2014年3月,潘国辉、潘国光纠集他人共同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后转运至潘粤锋的制毒工场,由潘粤锋伙同他人制得氯胺酮约540千克;2014年4月,潘国辉、潘国光、潘云威等共同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后转运至潘粤锋的制毒工场,由潘粤锋伙同他人制得氯胺酮约600千克;2014年5月,潘国辉、潘国光、潘云威等人共同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后转运至潘粤锋的制毒工场,由潘粤锋伙同他人制得氯胺酮约270千克。破案后,公安人员在上述制毒工场缴获制毒工具、原料及毒品氯胺酮一批,其中液体状毒品共净重35.4千克、固液混合状毒品共净重797.7千克、粉末状毒品共净重37.5千克、晶体状毒品共净重72.24077千克,上述毒品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国辉、潘国光、潘云威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潘粤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贩卖、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潘国辉、潘国光提起犯意,潘国辉纠集潘云威等人出资参与,潘国光对外购买制毒原料,在委托潘粤锋制成毒品氯胺酮后,三人将分得的毒品对外贩卖,均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潘粤锋建立制毒点,纠集多人参与制造毒品,指挥他人制得大量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潘国辉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且潘国光系累犯及毒品再犯,潘云威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潘国辉、潘国光、潘云威、潘粤锋判处并核准死刑,对其余同案人依法判处死缓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

  此案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9年4月11日,罪犯潘国辉、潘国光、潘云威、潘粤锋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各级禁毒职能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我省法院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方针,重点打击制毒、大宗贩毒等源头性毒品犯罪、跨境走私大宗毒品犯罪和毒情严重地区毒品犯罪。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源头性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坚决判处死刑,充分发挥刑罚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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