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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贩卖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黄仕雄给广东省揭阳市的毒品上家打电话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于贩卖。同年5月25日晚,黄仕雄驾驶小汽车与女友莫某某一同到揭阳市,向毒品上家购买了11千克甲基苯丙胺。次日,黄仕雄打电话联系从事非法营运的宋某某开车到揭阳市,并安排莫某某乘坐宋某某的轿车,自己驾车跟随其后返回东莞市。后黄仕雄将上述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存放于其在东莞市厚街镇的居住处。2014年5月29日下午,公安人员在厚街镇抓获被告人黄仕雄,在黄仕雄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8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21克。同日晚,公安人员在黄仕雄居住的出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0912.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58.5克和自制仿六四式手枪1支、自制枪弹30发、制式12号猎枪弹3发等物。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仕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仕雄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依法数罪并罚。黄仕雄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毒品再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黄仕雄判处并核准死刑。
此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8年6月22日,罪犯黄仕雄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制贩毒犯罪中涉案毒品数量大的犯罪分子、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及毒品犯罪的累犯、再犯。本案是一起大宗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黄仕雄从异地购买大量毒品后返回居住地用于贩卖,公安人员在黄仕雄居住处缴获大量毒品及自制手枪、弹药,同时黄仕雄系累犯、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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