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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及物流寄递贩卖毒品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初,被告人陈荣武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向李某某购买了4公斤甲基苯丙胺,拿到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的住处存放,随后通过互联网与购买毒品的人员商谈毒品交易事宜。陈荣武多次将甲基苯丙胺藏匿在小音箱内,再利用快递途径寄给购买毒品的人员,并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异地存款等方式收取毒资。2015年11月3日凌晨,公安人员在陈荣武的住处将其抓获,并缴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共3831.83克,以及用于藏匿毒品的小音箱、快递单、电子秤等。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荣武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陈荣武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陈荣武判处并核准死刑。
此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9年1月11日,罪犯陈荣武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互联网+物流”已成为贩毒活动主要方式。本案被告人陈荣武通过微信、QQ等互联网聊天平台联络不特定毒品买家,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异地存款收取毒资,通过快递邮寄毒品给买家,是一起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及现代物流从事贩毒活动的典型案例。陈荣武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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