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许毅斯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374

  开设“嗨场”,掩饰毒品犯罪,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份,被告人许毅斯、罗神球、李达胜三人商定由李达胜出资投建、罗神球提供场地、许毅斯购买音响等设备,在英德市英城长岭村委会军田组建设一个专供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的音乐场所。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许毅斯、罗神球、李达胜等人在该吸毒场所内先后开设十余个场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并收取场地费牟利。2017年12月中旬到2018年1月,许毅斯、罗神球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吸食。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毅斯、罗神球、李达胜等人专门建造场所容留他人吸毒,时间长,参与吸毒人员众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许毅斯、罗神球、李达胜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容留他人吸毒过程中,许毅斯、罗神球违反国家对毒品禁止性规定,自身吸毒的同时,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吸食,其中许毅斯伙同他人贩卖毒品MDMA(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不足100克、氯胺酮100克,数量较大。罗神球向多人多次贩卖氯胺酮不足100克,属情节严重。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许毅斯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罗神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达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扣押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聚众吸毒是当前毒品滥用方面较为突出的一种现象。本案被告人许毅斯、罗神球等人自身是吸毒人员,专门开设场所,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多人吸毒,期间为使利润更大化,从满足吸毒人员的需求出发,提供各种毒品,互相组合贩卖毒品,形成多层次的贩卖毒品网络。本案是一起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和提供贩卖毒品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例。许毅斯等人为容留他人吸毒赚取利润而开设专门场所,安排人员为吸毒者提供服务,容留行为持续时间长,同时进行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予以惩处。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福路229号凌云大厦17层

电话:13211626668

传真:0871-64174077

E-mail:957202514@qq.com

Copyright 2020 彭泽律师网 滇ICP备20001373号-1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3211626668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