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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苏杰为非法获利,将其事先通过互联网从他处非法购进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又称“联邦止咳露”,每瓶120毫升,每1000毫升含磷酸可待因1克)等含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磷酸可待因复方制剂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某等多人服食,累计五次贩卖毒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3瓶(含磷酸可待因共计1.56克)。经理化检验:送检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经检验含磷酸可待因成份,含量符合标示含量标准规定。
(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杰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贩卖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法判处苏杰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判决已于2019年5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贩卖的“联邦止咳露”是一种含可待因的复方制剂,既有药用功能,也可能被滥用为毒品,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被告人贩卖含可待因的复方制剂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样应依法定罪处罚。目前社会大众尤其青少年对滥用“联邦止咳露”等精神药品的危害性及贩卖此类物品可能构成犯罪尚未形成广泛的认识,需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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