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李晓文等贩卖毒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363

  贩卖新型毒品“蓝精灵”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晓文、刘敏多次在广州市南沙区、番禺区及韶关市始兴县等地向他人贩卖氟硝西泮片剂(俗称“蓝精灵”,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中,李晓文五次向他人贩卖“蓝精灵”1140粒;刘敏四次向他人贩卖“蓝精灵”1040粒。经鉴定,涉案毒品“蓝精灵”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晓文、刘敏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氟硝西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李晓文、刘敏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据此,依法判处李晓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刘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蓝精灵”是一种新型毒品,主要成分是氟硝西泮,氟硝西泮药剂已被列为国家规定管制类精神药品。“蓝精灵”溶于水后有的呈淡蓝色,有的就是无色无味,不易被人发现,具有极强的伪装性。本案警醒大家,出入KTV、酒吧等场所要提高警惕性,不要随便饮用陌生人给的饮品,更不要为了追求刺激而尝试毒品,否则只会害人害己。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福路229号凌云大厦17层

电话:13211626668

传真:0871-64174077

E-mail:957202514@qq.com

Copyright 2020 彭泽律师网 滇ICP备20001373号-1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3211626668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