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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毒品数量虽少,仍应受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日14时许,吸毒人员陈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郭志强联系,约定在肇庆市端州区城东二区4幢附近,向被告人郭志强购买毒品海洛因,交易后郭志强和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陈某身上缴获一包疑似海洛因的物品(净重0.74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志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郭志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可从轻处罚,但其是累犯,也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郭志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郭志强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虽只有0.74克,仍应受刑事处罚,且郭志强是累犯及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郭志强夫妻二人以贩养吸,多次因吸贩毒品成瘾入狱,家庭支离破碎,女儿自小缺失父母关爱。毒品不仅危害个人,还危害家庭甚至下一代, 本案警醒大家,珍爱生命,珍惜生活,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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