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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未成人吸毒,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龙,男,199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成龙在诸暨市某宾馆房间内,以冰毒可以解酒为由,欺骗未成年人宣某某以“吹泡泡”的形式吸食冰毒。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龙在诸暨市某宾馆房间内,容留未成年人宣某某、郭某某以“吹泡泡”的形式吸食冰毒。
(二)裁判结果
此案由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龙欺骗未成年人吸食冰毒,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应从重处罚;又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二罪并罚。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龙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典型意义
从吸毒人员的历史看,大部分吸毒者是从青少年时期开始染上毒品的,青少年因为涉世未深,好奇心重,在他人的引诱、教唆、欺骗甚至强迫下走上吸毒之路。保护青少年不受毒品沾染是禁毒工作的重心之一,对于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一律从重处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不论次数和人数,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人民法院注重严惩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等犯罪,特别是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人吸毒的,更是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龙欺骗一名未成年人吸毒,又容留二名未成年人吸毒一次,合并判处拘役八个月,较好地体现这类犯罪从严惩处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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