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被告人伍某、郭某贩卖毒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853

  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宽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男,2001年5月8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伍某,男,2001年5月1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

  2018年8月23-24日,蔺某(另案处理,已判)使用被告人郭某的手机与毒品上家联系,约定替上家放置冰毒并按照每包30元赚取好处费。25日晚,郭某和蔺某按照上家的指使在瑞安市塘下镇取得冰毒。此后,郭某及蔺某伙同被告人伍某在瑞安市莘塍街道、上望街道一带投放冰毒,投放完成后,郭某、伍某用郭某的手机通过微信将毒品投放地址发送给上家。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伍某明知是毒品而结伙予以贩卖,郭某系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伍某、郭某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郭某当庭认罪,伍某当庭翻供,对伍某从轻处罚,对郭某减轻处罚。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于2019年3月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伍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典型意义

  去年,全省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涉毒案继续呈大幅下降趋势,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成效继续得到巩固。青少年涉毒主要分二块,一是青少年滥用毒品,二是青少年贩运毒品。青少年贩卖毒品往往是在职业毒贩的教唆、引诱下实施。这些未成年人一般都是与在外地打工的父母一起生活,由于父母平时工作较忙,疏于管教,再加上这些未成年人法制意识不强,在毒贩的引诱下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走上犯罪道路。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伍某系被利用从事毒品犯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和8个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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